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表现为横向关系。
立法体系是根据不同的制定机关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的不同而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立法体系往往表现为一种纵向关系。
立法体系与法的体系有不同的含义:法的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容方面的结构,立法体系是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文件系统。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的部门和规范,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是法律文件及其条文;法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立法体系的纵向结构是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的等级结构一致的;法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的部门、制度,立法体系的横向结构是不同法的部门的法律文件;法的体系的形成主要决定于客观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体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立法者主观掌握的法律理论、法律技术。在二者关系上,法的体系决定立法体系。从科学意义上说,,立法体系应尽量接近法的体系。
主要区分表现在:
1.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情势;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全部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率范围和效率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依照法律规范所调剂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剂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剂的外部情势,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剂的内在内容。
联系表现为:
1.二者都是指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
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情势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剂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