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劳务派遣制人员管理办法如下:

1、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劳务派遣的主要形式是劳动派遣企业向实际用人单位输出劳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积极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以社区就业和灵活就业为重点,向失业人员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符合本暂行办法、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造人员,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审核所接纳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有效证照,审核所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

4、实际用人单位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范围:街道、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各类用人单位需要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的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岗位。

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商贸企业“招商进场”中使用的厂方促销员、信息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用工。

5、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和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派遣事项。劳务派遣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法定义务。

6、劳务派遣企业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登记核查制度,书面记载派遣人员姓名、年龄、使用时间等,并妥善保管;实际用人单位应按月将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考勤考核等资料如实反馈给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