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专家,范跑跑在地震时先跑违法了没有?

应当是没有违法.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

我们来分析他的论据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些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于学校应当进行灾害教育的规定,并不是关于老师有义务在灾害发生时负有优先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与文章立论不符。

在灾难发生后的救助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优先“救护”,救护应当提指地震发生后的老师的一项义务。在地震发生时,不存在救护的问题。

文章在最后列举 的关于警察、军人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这并不适用于老师。教师的法定职责是进行教育,教师如果违反义务规定也只能说是违反的进行灾害教育的义务而法律并没有为其设定灾害发生时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

另外,作者提出的法律规定都是指导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比如说要对学生进行预防灾害教育,但是法律对不进行教育有什么责任规定。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