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六)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八)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检察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协同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各县市区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六)办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事务和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十七)管理本院机关和派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十八)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