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哪些漏洞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滞后。一是《食品安全法》实际适用性不强,且对违法处置力度不够。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困难,造成违法者没有真正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很难起到警示作用。二是由于法律制定主体的多样性,规制客体的特定性,规范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导致诸多法律规范相互交错,相互冲突。如《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质检总局发布的,对同一的执法事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还有数以百计的地方规章制度,致使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管理出现盲点和空白。如对于注水牛肉这一普遍问题,具体要追究是哪个环节和哪个部门的责任,处罚的标准和法规却很难找到依据。三是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仍比较滞后,使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如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造成无法可依。
(二)多部门分段监管执法导致执法效率低。《食品安全法》只笼统地授予各部门执行的权利,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不统一,导致各部门在各自不同的环节内行使权利,看似分工明确,其实执行难上加难。因为分段监管的最大弊端是权利的分散和责权脱节,造成监管真空、重复监管和越权监管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做到无缝监管。
(三)地方食安办设置模式导致协作困境。当前各地纷纷成立了食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有的设在食药局、有的设在卫生局,但从性质上来说都是非实体机构,并未建立起强而有力的工作机制。
(四)基层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合力不够。同时,这些直接从事监管执法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不能适应岗位职责的需要,没有能力及时纠正监管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