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应用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已经明确了政府采购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同时对另外四种方式适用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按限额标准和适用情形,选择和应用五种采购方式。有的以采购金额大小作为应用依据,数额大的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等的就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小的就单一来源或自购;有的以时间为依据,急的项目就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不急就招标;有的甚至以领导要求为依据,领导要求怎办就怎办。这种操作上的误区,让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应用简单化,极易造成采购人、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逃避公开招标,影响政府采购效益,也极易产生腐败行为。为此,必须走出应用上的误区,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领会把握五种方式的相互关系,正确确定或采用各种方式,才能发挥各种采购方式的优势,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如何正确应用五种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弄清五种方式的相互关系,摆正主次位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能把公开招标和其他方式等同起来,公开招标方式与其他方式不能并行,他们是主次关系,他们是对公开招标方式缺陷的补充和完善。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的首选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无论采购哪种项目,首先应该考虑能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有因为采购项目数额标准在限额以下或不适宜公开招标时,方可采用其他方式,不能简单的以采购数额大小来区分他们的关系,来确定采用何种方式。
其次要熟悉五种方式的概念,了解优点缺点。所谓公开招标,就是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评定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选出合格中标人,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一种采购方式。该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从其概念中可以看出缺点,就是程序复杂,要达到事先预料的结果,必须要做好各项招标准备工作,对各个环节和程序都要认真的设计和考虑,从信息发布、报名、投标、评标定标到合同签订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另外,由于从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有许多时间要求,耗时比较长、加之需要很多资料等,费用比较高。
所谓邀请招标,就是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业绩和技术实力等,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出合格中标人,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该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因不需发布信息,就大大的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缺点就竞争范围有限,人为因素加大,极易产生不正当行为。
所谓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择优选出合格供应商的采购。该方式采购人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容易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但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采购人有较强的主动权,谈判和评标过程难以控制,极易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
所谓询价采购,就是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价,并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该方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由于仅仅是比较报价,没有进行综合评审,加之比较过程的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给不法之人有机可乘,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所谓单一来源采购,就是从一家供应商处的采购。该方式能够解决项目急需,保证原有项目一致或服务配套等问题。但是由于采购项目来源渠道单一,没有竞争力,采购人处于弱势,采购价格较高,并可能发生索贿行贿等腐败行为。
只有熟悉各个方式的基本概念,了解各种方式的优点或缺点。在应用上,才能注意发挥其优势,防范缺点,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第三要把握五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正确掌握运用。《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其适用于限额标准以上的所有项目。《政府采购法》在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其他四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两种情形,即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也就是说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或保密项目等因素,只能从有限供应商获得,采用公开招标与不采用公开招标都不影响供应商的数量;另外,就是采购项目的价值较低,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故采购人只有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是供应商数量有限,二是为了经济与效益双赢。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四种情形,即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一种情形是指采用招标程序后,招标失败的几种情况:一是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二是招标后有效投标供应商没有达到三家以上,或者投标供应商达到三家以上,但其中合格者不足三家;三是再进行新的招标也不会有结果且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第二种情形是指由于采购对象的技术含量和特殊性质所决定,采购人不能确定有关货物的详细规格,或者不能确定服务的具体要求。第三种情形是指由于招标采购周期较长,当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时,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所需货物和服务。第四种情形主要是指采购对象独特而又复杂,以前不曾采购过且很少有成本信息,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即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这就是说,对于采购现成的货物,且规格、标准统一,货源丰富,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三种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一种情形是基于工艺、技术或专利权护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的情况。第二种情形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招标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第三种情形指就采购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货物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不能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只有通过正确把握五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能正确审批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才能在实际工作正确区分和运用好各种采购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