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化劳动的四重规定性

法律分析:1、劳动者同劳动产品之间的异化关系——劳动产品虽由劳动者创造,不但不为劳动者所拥有反而成为支配劳动者的一个异己的力量;2、劳动本身的异化——劳动对工人来讲成了一种外在的东西,是谋生的而不是乐生的,是手段性的而不是目的性的;3、人与自己类本质的异化——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转变为谋生的活动;4、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异化——是对前三重规定的概括,它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对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