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思维方式有哪些

一、

裁判思维是每位法官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时都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探讨裁判思维就是要探讨其基本规律。

我国司法审判受大陆法系影响相对较深,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一般都设有刑事审判庭、民商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不同审判庭。

二、

法官“术业有专攻”,不同审判背景的法官在裁判思维上存在一定差异,有时还比较明显。具体而言,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的思维方式上有以下特点:

(1)刑事审判思维特点

刑事审判的首要理念即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关于定罪和刑罚的规定,法官无权填补、类推,对此不能越雷池半步。在刑事法官的裁判思维里,几乎没有法官造法、填补法律漏洞的表现。

其次是罪刑相适应的思维,即罚应当罪、罪与罚不能失衡。

第三,刑事审判还需要适用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2)民事审判思维特点

传统民事审判处理的是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家庭、继承、民间借贷等。民事审判除了强调意思自治外,更加强调对于弱者的特殊保护,也更加注重诚实信用、实质公平和追求和谐。对于熟人社会来说,经济利益往往并不是最重要的。家庭和邻里今后还要相处,因此家事纠纷或者邻里纠纷在处理时要特别注重实质公平。同时,在判决和调解的关系上也更加强调调解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应调解先行,不然矛盾化解不了,不仅判后难以执行,当事人之后也难以和谐相处。传统民事审判更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个案中更加重视社会伦理的评价,这一点有别于商事审判。

(3)商事审判思维特点

商事关系更多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强调盈利性和营业性,具有强烈的竞争性,且凡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都假定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商事关系的上述基本特点也要求商事审判具备相应的思维理念。由于强调盈利性和营业性,所以商事审判更加关注效益。在商事审判中,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效益的保护本身就是对公平的追求。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准确理解商主体作出各种复杂的交易安排所追求的目的,在复杂的文本背后隐含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安排,搞清楚商主体在交易活动中预期的付出和回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利益纷争以及诉讼形成的根源所在,准确回应、评价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