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高我国政府经管效能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转变经济职能,提高政府管理效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效果之所以差,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管理范围、内容过于宽泛,政府几乎是无所不管,结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实现职能的方法、方式单一僵硬,完全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的行政管理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提高政府管理经济的效果,首先必须从内容和方式上转变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从内容看,我国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的调控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要培养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和维护平等竞争,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在实现职能的方式上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经济职能从内容和方式上的转变,实质上也是政府职能的转换与提高。一方面,政府把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职能转移出去,该由企业承担的职能转交给企业,该由市场调节的职能转由市场调节,地方政府能管得更好的一些职能则下放给地方;另一方面,政府履行好该承担的和能够承担的职能。这样做既各得其所,有利于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又有利于集中政府的精力,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从而提高管理经济的有效性。
第二,引进法律机制,保证政府决策质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与此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把法制机制引进政府的决策程序,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程度,确保政府的决策质量。法律机制包括了立法机制和司法机制,引进立法机制,可以使政府决策做到:其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政府只能就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策,不能超越权限作出决策。其二,符合决定程序。政府决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如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就要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在某日内作出决定就不超过这一时限,等等。其三,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决策不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对于法律禁止的事项,政府就不能作出许可的决策,对于法律鼓励的事项,政府就不能作出禁止的决策。其四,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决策失误,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政府机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政府机关领导人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等。引进司法机制,建立政府决策的准司法制度,可以保证政府决策的公正性和各种利益主体的平等性,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程序的确定性。如:(1)决策听证的准司法制度。即政府在进行决策时,邀请利益有关各方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出席决策听证会,让他们各抒己见,并展开辩论,最后再作出决策,使决策能最大限度地包含各有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当政府就社会公***利益作出决策时,由于涉及许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因而特别需要这样的决策听证制度。(2)仲裁、调解的准司法制度。它适应于政府就有关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决策。由于当处理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只有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因此,政府就经济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行决策时,应当尽可能采取仲裁、调解制度,尽量避免适用行政裁决制度。(3)接受司法审查的制度。它适应于政府就有关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事项作出决策。当作出决策的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与决策发生利益关系,或者认识发生偏差,从而导致决策失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时,很需要有一种救济程序,即能提起不服行政机关决策的当事人与决策过程的准司法程序,使政府就有关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事项作出的决策,接受司法审查,而且一旦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决策,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还应予以赔偿。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在行政决策与行政诉讼之间,还有行政复议制度,这是行政机关借鉴司法制度而建立的自行处理当事人就行政机关对维护社会经济生活正常秩序的事项所作的决策不服提出申诉的准司法制度。总之,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引进法律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质量,维护社会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