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如下: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也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效力指行政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其表现形式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确定和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对相对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决定性影响。相对人处于被动地位,其权利和义务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总之,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确定和相对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