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
阶级制度是把全部落的人一***分成贵族、世族、与平民三个阶级。贵族阶级是特权阶级,地位非常尊贵,是农田、土地的地主。他们把土地提供给平民耕种,再向平民收取租税。世族阶级的地位是介於贵族与平民之间,与贵族不属于同一个系统。他们有可能是平民出身,透过能力的表现,或勇士的事迹而由贵族授权,成为世族。世族阶级可享有免税及若干纹身及名号的特权。平民阶级则是付出劳力以换取生活所需的阶级。平民向贵族取得用来耕作或建造家屋的土地,然後在农作物收成的时候纳贡(即缴交一部份收获)给贵族做为取得使用权的租税;而贵族则必须代表属下的平民主持仪礼或处理纠纷等,并负责处理部落中的各种公***事务。
在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等级之分。从原始社会末期起,开始出现社会分层现象,伴随着阶级的萌芽,也萌发了等级的胚芽。进入文明时代后,等级分化进一步深入发展,于是在古代国家中便出现了各种社会等级制度。古代国家社会等级制度产生的根源,归结起来主要有:社会分工、血缘关系、财产分化、人身依附、征服战争、移民和宗教活动等等。然而,从历史实际情况看,在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根由并非单一地起作用,而是多种根由起到主导作用。另外,在这些根由中,血缘关系、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属于社会内在因素,由此而产生的等级制度,是社会发展的自发过程;而由征服战争、强迫移民和皈依宗教所划定的等级制度,则是外来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等级制结构的多样性是由于历史条件、社会结构状况的不同,以及等级制度根源的区别所造成的。印度种姓制是最具典型性和最为完备稳固的等级制,这种等级制源于世系社会的社会分工,又有财产分化以及其他缘由,才逐渐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等级。印度种姓等级森严,结构稳固,表现出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基本特征:等级的封闭性、高等级享受特权和等级身份的世袭继承。在古代西亚地区,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也造就了古伊朗的种姓制和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等级制。中国先秦时代的宗法等级制虽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但也和征服兼并与分封制相关联。古代日本的身份等级制和越南村社等级制,同样是社会分工和财产分化的结果。古罗马贵族和平民等级的起源历来众说纷纭,我们主张综合起源说,即认为是和血缘关系、社会分工、财产分化、征服兼并和强迫移民都有干系的。中世纪西欧国家的封建等级制度固然源于日耳曼人部落的征服,但也离不开血缘关系和财产分化等元素。阿拉伯帝国的封建等级制明显带有军事征服和宗教色彩,然而,血缘关系和财产分化仍然起到了一定作用。总之,尽管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各式各样,结构特征各具特色,但同时又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些等级制的***同特性。
阶级是指在生产关系中由生产资料所有关系所决定的社会集团,是以剥削劳动者为其特征的,因此属于经济的范畴;而等级则是指在社会分工和劳动组织中人们所占的地位序列,是以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其特征的,因而属于社会和政治的范畴。这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阶级和等级制度在本质上都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表现有所不同。
阶级的形成晚于等级的形成,这是因为原始社会母体中虽然同时孕育了阶级和等级的萌芽,但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发展迟缓,奴隶制发展不充分阻碍了阶级的形成。由氏族部落首领转化过来的氏族贵族等级与普通公社成员为主所组成的平民等级的划分,是早期国家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后来,等级分化进一步加深,等级结构日渐复杂,在古代国家产生了各种社会等级制度。等级结构与阶级结构犬牙交错,混杂在一起,造成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体系。往往是在一个阶级中,包含着几个不同的等级,一个等级中掺合着几个不同的阶级;也可能是同一阶级的分子分属于不同的等级,同一等级的成员归属于不同的阶级。尽管等级和阶级的构成不尽一致,但在古代国家中几乎到处都可以发现,高等级结合而成奴隶主阶级或封建主阶级,而低等级则沦为被剥削被压迫阶级,前者居于统治地位,垄断政权,经济富裕,享受种种特权,而后者地位低下,财产贫乏,生活困苦,只有有限的权利或处于完全无权状态。只是在古代少数国家中,在低等级中尚可见到剥削阶级的踪影或高等级者沦落到贫穷的境地。这种错位现象,主要是由于社会成员兼有阶级和等级双重身份,阶级成分总是流动变更,而等级身份相对稳固滞后的缘故。出现这种现象,是由征服战争、强迫移民和宗教信仰划定等级所致,即由于社会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并非等级自发产生和发展的正常现象。至于低等级中的个别成员偶遇机缘,地位上升,甚至经济暴富或把持权力,实属特殊的现象。从根本上说,古代国家中的等级具有阶级属性,等级是阶级的特殊表现形式,反过来说,古代国家中的阶级则是等级的阶级而已。古代社会的等级问题,归根结底,也就是阶级问题。
春秋战国时代,对于中国社会的组织模式,不同的思想家有着不同的认识。从洞穴文明走向广场文明的征程中,中国人彻底打破了部落式的社会组织模式,建立了以王权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和家族宗法文明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在政治上以代表权贵意志的贵族文化为主导,在个体社会生活方式上以家族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主导。二者都以等级制度为核心。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个体家庭生活的基础和支柱。这种制度的形成与中国式大陆文明、农业文明、宗法文明等文化基因密切相关,代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特色。思想家们试图打破这种社会组织模式,如墨子提出的兼爱论、庄子提出的齐物论,等等,都是对于等级制度的反抗,但他们提出的理论,都不能彻底改变中国文化的发展方向。
等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性缺陷,但在2000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撼动等级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平等的思想观念几乎弥漫于一切形态的中国文化形式之中,或潜或显,或明或暗,没有人不受到它的影响。
等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也。”(《荀子·仲尼》)这就是说,年轻的侍奉年长的,卑贱的侍奉高贵的,不贤的侍奉贤能的,是天下通行的普遍原则。等级制度植根于中国式大陆文明、农业文明、宗法文明之上,它能够更有效率地动员和组织民众,提高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从而全面提升人类的生存能力。从儒家文化最终从百家文化中胜出,进而上升为中国主流文化形式这个历史进程来说,在人类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在各种政治制度中似乎有着相比较的优势。
等级制度的基本原则来看,等级制度正体现了权贵意志。等级制度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存在的,它体现了权贵意志在社会组织模式上的系统化、制度化。按照儒家文化等级名分的思想观念,全社会的人组成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在荀子学说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人是按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等分类的,大致可分为圣人、大儒、君子、劲士、雅儒、小儒、欲儒、俗人、众人、鄙夫,等等。
在荀子学说中,人的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处于金字塔塔尖的人,其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相应处于高位;处于金字塔底座的人,其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也相应处于低位。“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小儒者,诸侯大夫、士也;众人者,工、农、商贾也。”(《荀子·儒效》)大儒这种人,能当天子的三公;小儒,可以当诸侯的大夫或士;民众,只能当工匠、农夫、商人。荀子认为,人的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是一体化的评价标准,人们在衣食住行等社会活动中的一切方面都要通过礼制来区分开来。比如,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不仅俸禄不同,而且连衣着都应该有所区别。“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故天子袾裷、衣冕,诸侯玄裷、衣冕,大夫裨、冕,士皮弁、服。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所谓礼,就是高贵的和卑贱的有不同的等级,年长的和年幼的有一定的差别,贫穷的和富裕的、权轻势微的和权重势大的都各有相宜的规定。所以天子穿大红色的龙袍、戴礼帽,诸侯穿黑色的龙袍、戴礼帽,大夫穿裨衣、戴礼帽,士戴白鹿皮做的帽子,穿白色褶子裙。德行必须和职位相称,职位必须与俸禄相称,俸禄必须与能力相称。
其实,人的政治地位、知识层次、道德状况、社会职业、财富多少代表着不同的方面,它们有着各自的评价体系,这些评价体系是很难一体化的。比如,一个人的道德状况与其身份地位就很难一致,社会地位高的人,未必是有道德的人,相反亦然。对于等级制度的正名思想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通过将不同的人强行压缩为金字塔式的板块式结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权贵阶层的利益,从这一点上看,儒家文化的本质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等级制度所明确的各类关系中,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也就是荀子从孔孟学说中所继承下来的君子与小人之分——亦即贵族与平民之分是最为核心的关系。荀子从贵族文化的立场上,十分详细地论述了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关系。“故曰:‘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 百姓之力,待之而后功;百姓之群,待之而后和;百姓之财,待之而后聚;百姓之势,待之而后安;百姓之寿,待之而后长。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男女不得不欢。少者以长,老者以养。”(《荀子·富国》)所以说:“君子靠的是德行,小人靠的是力气。干力气活的小人,是为有德行的君子所役使的。”百姓的体力劳动,要依靠君子来治理以后才有成效;百姓组织在一起的群体性生活,要依靠君子来治理以后才能和睦;百姓的财物,要依靠君子来治理以后才能积聚起来;百姓的地位,要依靠君子来治理以后才能安稳;百姓的寿命,要依靠君子来治理以后才能长久。父子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君子的治理就不会亲密,兄弟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君子的治理就不会和顺,夫妇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君子的治理就不会欢乐。青少年依靠君子的治理长大成人,老年人依靠君子的治理得到赡养。
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这样一对最为核心的关系,等级制度就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狼”与“羊”之间“吃”与“被吃”的关系确定之后,荀子还进一步明确了居于等级制度塔尖的君主——狼群中的“领头狼”才是真正的“天下之本”。这就是荀子所提出的明显区别于孟子“民贵君轻”说的“贵君论”,从中可以看出孟子与荀子学说的本质区别。“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故美之者,是美天下之本也;安之者,是安天下之本也;贵之者,是贵天下之本也。”(《荀子·富国》)君主,是掌管等级名分制度的中枢。所以,赞美君主,就是赞美天下的根本;维护君主,就是维护天下的根本;尊重君主,就是尊重天下的根本。
权力是社会各类资源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君主之所以能够统治天下,是因为君主手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占有国家,任用百官,鱼肉人民。一国之中,任何人只要有了权力,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获得与权力相应的利益,因而,如何更多更大地拥有权力,成了人们竞相追逐的目标。荀子对于官僚主义制度的维护与美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出中国式官本位思想长盛不衰的思想与文化根源。
中国封建制的等级是按品级、身分、地位、门第来划分的。在居民的等级分立上,封建法律规定着有特权和无特权的两大类,而在每一大类中间,又各有若干不同的级别。即以无特权的劳动农民来说,其间也有各种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下焉者近于奴隶;上焉者居于有若干财富的“良人”的地位,但他们的人身权一般是不完全的,还只能说是“半自由民”。一般来说,在史国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品级、家族、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等,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称,这是一种“婚姻关系”,用中国的史实讲来,即所谓“宗绪之情”。
从唐代社会等级“整个阶梯”的构成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
(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时又是封建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这里,如序论补所论证的,国家主权即是皇帝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法律的虚构”即由此出发。唐代的户婚律即以法权形式把土地权利按照等级来划分,规定:“农田(即受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即品级)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唐律疏议卷一三)。唐太宗更从政治形式上规定:“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或“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在有关中国封建制社会田制的史书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对农民讲所谓“授田”,在文章的后一段对品级性的贵族讲土地占有的等级层次。这种等级的层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特权的品级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至完全丧失自由的“贱民”)。从这两大类的划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等级层次掩盖下的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二)依身分、品级、官爵等等特权而形成的剥削阶层,包括了五花八门的等级。这些等级程度不同地享有着对土地占有权、对劳动者人身隶属以及因优越于“常品”而来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权,程度不同地具有因军权、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和章服特殊权而来的非法横夺的特权,因而他们的占有权和特权是随法律的规定而时有变化。他们是皇室亲属、勋贵功臣、各级官僚以及因袭传统势力而不得不追认的品级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特许的僧侣阶级、工商业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别的,还有在官制规定以外的、不属于官阶的所谓“宦官”以及与皇权矛盾而自作法律的藩镇,特别在唐代后期,他们的特权已凌驾于其他等级之上,并左右皇权、废立皇帝,以至割据一方,“土田名器,分划大尽”(新唐书卷二一○)。这些等级的身分是不齐的,所以地位权力也有区别。最高层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代表皇权。最低层则接近于律例上一般所称呼的“庶人”、“良人”和“凡人”。后者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要负贡纳形态的各种职役。
封建特权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系。
第一系:有的特权是由于皇帝恩赐而得的。如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太宗赐李勣“良田五十顷,甲第一区”。也有单赐缯帛的,动辄万千匹,史例甚多,不胜枚举。有的是按照常规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亲王一百顷,逐层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等级、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给,无官田的地方,取百姓地充(参看通典田制下)。这里还有“实封”的和“非实封”的区别: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问题上是严重的。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的特权的斗争。
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如何的重要。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隋、唐之际等级制度的变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前面所讲的,皇帝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在皇帝之下,有皇室亲属、贵族勋旧、官僚、门阀豪族、庶族地主、寺院僧侣地主以及豪商富贾等,所有这些品级,构成了封建的统治阶级的联合。在均田制之下的农民、佃户、农村佣工以及国家屯田或营田上的屯兵和佃农等,构成了直接生产者阶级。所谓浮户、逃户、客户都是从农村中游离出来的农民。至于官户、杂户、太常音声人以及公私奴婢、部曲、客女等,他们的身分比农民低,文书上称为贱口,也属于生产者阶级。而户等制正是由于这样对抗阶级的某些等级阶梯发生相对变化,才从法律上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