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提存的法律效果包括:

(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

(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