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 开展科普等有相应的公***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公***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划分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环保、国土、林业、规划、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新、卫计、民政、体育、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佛山(云浮) 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与服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和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严格保护绿线,并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促进城市公园和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
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和广场,以及已经建成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建设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制止破坏城市公园和广场财物及景观的行为;
(三)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游览秩序;
(四)本办法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