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改造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旧城改造不仅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投资人收益、征收政策的把握,而且关系到改善居住环境、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建设国际海滨旅游城市品味等重要问题。因此,结合我县实际,对旧城改造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搞好整体规划,科学制定我县旧城改造方案。今年初,我县依据城市整体规划,制定了“十二五”房屋征收规划,其中旧城改造规划的项目占半数以上,每年年初制定旧城改造方案,然后“依葫芦画瓢”,快速推进旧城改造建设。 2、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我县针对居民突击抢建违建的现象,及时成立了县禁违拆违工作指挥部,日夜巡防和排查城区违建行为,把违建工作杜绝在荫芽状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住建(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为后续旧城改造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3、引进社会资金,创造丰富的旧城改造新模式。目前由于银根紧缩,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旧城改造的进度。要积极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种模式,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等社会性资金参与旧城改造建设,可以弥补政府财政不宽裕的现状,有助于旧城改造的顺利实施。 4、制定配套政策,切实维护征收户的合法权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我们将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把旧城改造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制定房屋征收和补偿等相关配套政策时向旧城区的居民倾斜,在征收过程中切实维护保障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