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分别有:法定原则,使用要求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损失最少原则;制止违法犯罪原则;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等。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该条例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也都做了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