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有冲突时候如何适用
我们都知道我国是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国家政府还是个人机关,在进行社会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来进行, 而为此我国也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并且随时在根据社会状况进行调整, 这不可避免的会使得有些涉及到多部法律的事务会发生法律规范冲突,那么法律规范有冲突时候如何适用?
一、法律规范有冲突时候如何适用
1:首先宪法最大,所有法律与宪法冲突均无效。
2:其次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一般指全国人大的法律)。
3:再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4:最低的就是部门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出台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即地方人大出台的法规)和政府规章(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5:同级的地方性法规大于政府规章,例如省人大法规大于省政府规章。上级的都高于下级的,不管是人大还是政府。
6: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如果冲突由国务院决定。(因为国务院的部和省级别一样,地方政府和国务院的部门的最高上级都是国务院,所有由国务院定夺)
7:部门规章和省级人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省级人大法规就适用省级人大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就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定夺。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zhi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法律适用性的问题国家同样是有着严密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法律都会有着适用优先级的不同, 往往那两部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会使用优先级更高的一部法律, 而如果还是无法确定法律规范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