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救急!!!财经法规 财务法规 会计法规有的很么区别?

1、《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 《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财务法规是指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法令文件。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等三个层次。其定义是: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成本管理

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如196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专门列了一章。1981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规。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法规。即为了保证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完整和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单行法规。在固定资产方面,1979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80年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在流动资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历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历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办法中加以补充。

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

关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如1978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等。

3、会计法规(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中国会计法规的沿革:

(1)历史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和国的会计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3)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 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4)法规

会计业务法规 :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