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具有哪些渊源
新闻传播法,按照其定义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综合, 既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 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 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单行的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来说,中国的每个时代都残留着新闻传播法的烙 印。历史上,统治阶级对言论控制总是极严。在充斥着各种言 禁、书禁、出版禁令的大环境下,封建社会统治者用着仅属于 那个时代的强制又暴力的手段“规范”着国内的传播活动。然 后到了清朝末期,清政府于1908 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真正意义上的新闻法《大清报律》,切实的以法律的形式调整 与规范新闻传播事业。 从狭义上来说,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明中,新闻传播 法以出版形式颁布的主要只有一下几种:《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大清报律》(1908)、北洋政府《报纸条例》(1914)、 北洋政府《出版法》(1914)、北洋政府《管理新闻营业条例》(1925)、 南京国民党政府《出版法》(1930)及《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 (1940)、《军事新闻发布实施暂行办法》(1948)等。②新中国 成立后,以《宪法》为核心,拟定、发布法规对新闻传播事业 进行管制,而后又有1980 年,上海代表赵超构在全国人大五 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呼吁和建议。1999 年“两 会”期间,也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了关 于“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 通过立法来加强和规范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随后,《新闻法》 的制定也进入中国的新闻立法规划,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将新闻 法和出版法的立法工作列入2010 年的工作规划中,也曾经起 草过《新闻法》草案。 纵观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史,我们会发现,在不同的历 史时期,统治阶级颁布的《新闻法》的内容和目的亦会不同。 1906 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接着,又于 1908 年颁布了《大清报律》,清朝后期所颁布的新闻法表面 上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在社 会各方势力的压迫下所做出的给予人民部分自有的无奈之举, 但是实际上,从后来的实行结果可知,其许诺的“君主立宪制” 都是一个惊天的大骗局,其进行的所有改革活动都是为了维护 清朝统治,控制人民。它披着“君主立宪”的新表皮,里面却 仍旧包裹着控制人民的人治、专制的旧本质,着实让全国人民 吃了亏也傻了眼。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他们并没有从清政 府的“新政”中感受到社会任何的实质性的改变,更何况是在 清政府名义下所颁布的《新闻法》,其对于人们言论自由的保 护作用更是值得商榷的。《大清报律》规定创办报刊必须得到 清政府批准,掌握发行人资料,以此来控制发行人的行为;让 报刊行业缴纳高额的“保押费”④,使其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 对发行报纸进行随时查核,控制舆论环境;为了维护自己的统 治权威,规定不准刊载诋毁宫廷的文章,影响新闻自由从上述 内容中我们可以发现,所谓的新闻法,其实也只是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控制人民传播行为而实行的有一个手段而 已。而后出现的由封建旧官僚形成的军阀组成的北洋政府所颁 布的一些新闻法,虽然在其内容上较清政府来说有可取之处, 但是不管是其颁布目的还是其发挥的作用,都与清政府的《大 清报律》不谋而合。而这,也是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所致。 南京国民政府随后也颁布了一些新闻法。由于其代表着新 兴资产阶级和官僚、地主的利益,不管是在思想上还是在社会 实践中,都与旧时的封建统治阶级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其 颁布的新闻法也较以往有着更加积极的影响。在对于维护资产 中国新闻传播法的历史沿革 四川大学文新学院新闻学专业 周 捷 阶级的统治和言论自由,促进思想解放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 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新中国建立后,秉持着“尊重法律”、“以法治国”的良 好政治理念,先后拟定了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条例,对 新闻传播业实行法治管理。而后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靠 着其他各种法律法规中针对新闻传播活动所作的一些规定和要 求管制新闻传播活动的模式。所以说,新中国时期,在国内, 并没有专门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新闻法》,尽管有很多学者、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多次建议和呼吁《新 闻法》的出台,但是直至今日国内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仍旧没 有些许将要被制定或者颁布的迹象。面对这样的情况,笔者认 为造成我国缺失新闻传播法律的因素主要有一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