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客体是什么?

判断:辩论的主体是持不同见解的各方,客体是辩题。

正确,唯有站在本体(自己)的基础之上才能去认识客体。如果没有主体,那么客体也没有意义了。正如,如果没有了人,那么辩题还有意义吗

辩论的主体是持不同见解的各方,客体是辩题吗

答案是 对

刚做完

什么叫客体?它与客观存在是什么关系?

(1)认识的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之中,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认识的客体是主体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进入人的实践领域并与主体相联系的客观存在,即人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2)认识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主要有:第一,二者之间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第二,二者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实践关系是认识的基础。第三,客体对主体的利益关系,即价值关系。第四,人作为审美主体对审美客体的欣赏、感受和体验关系,即审美关系。

要考试了常熬夜念书,是否该准备补品?

看你的身体情况了,我觉得如果睡眠好就不必准备

但是心理上会感觉很疲惫,这丁时候就喝热牛奶,咖啡

之类的,有效

辩论赛正方材料

1、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能阻却刑法上盗窃的成立。抢劫得来的钱也是不当得利,难道就不是抢劫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互不影响。民事上许霆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的利。只要许霆符合刑法上盗窃罪规定的主客观、主客体要件其行为就是盗窃。

从主观上说,许霆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将盗窃所得藏匿并使用就可以说明。

从客观上说,许霆以秘密的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理由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主体上说,许霆是已满18周岁的思维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从客体上说,许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银行对其资金的合法的所有权。

综合以上四点,许霆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当然构成盗窃罪。

2、最高法关于盗窃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说明: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而不是客观上的秘密。即无论有无人看见,只要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为人知就可以认为是秘密窃取。

3、银行有过错在先不能阻却许霆行为的犯罪性。银行的过错不是导致许霆盗窃行为的直接原因。

银行机械故障导致程序出错多将钱款吐出,占为己有不是储户的唯一选择。储户也可以通过选择报警或通知银行的方式归还。如果储户选择占为己有的话,就说明其主观上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性了。

辩论赛 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大家好!到底是客观存在的美决定了人对美的感受呢,还是人的主观感受创造了美?今天我们双方辩论员在此辩论,就是要解决这千古难解的美学难题。如果说美是主观存在的话,那就是说,今天美的存在与否完全由个人主观意念而决定着。但我方今天就是要告诉大家,美的存在有它一定的规律,就因为这不变的规律,因此美的存在不以人,个人主观的意念而改变,这就是我方的观点:美是客观存在的。

美是一个事物或行为的特质,它有着三个特性,也就是:第一,形象性;第二,感染性;及第三,功利性。形象性指的是,一个事物如果要发挥它的美,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具体的形象或形式;第二,它也必须拥有一个感染性,让人们能够引起本身的欢愉或喜爱的感觉;第三,它也必须拥有一个功利性,能够给予人精神及物质上的好处,例如进化及使用等等。由于美的存在必须以这三个特性作为衡量,因此也就产生了一个客观的规律。而由于要用这个客观的规律去衡量,对方又怎么能够说这是主观感受呢!

除此以外,美的三个特性也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念之外,人的主观感受不能够改变这三个特性的规律。在欣赏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只能是感受与被感受的过程,是客观存在的美引起了人的美感,而不是人的美感创造了客观事物的美。美不以欣赏者的个人主观意念而改变。金字塔的美始终存在于金字塔本身,就算没有人去欣赏金字塔,但是金字塔的美却也是千古地流传下来呀!

如果说美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那么就是说,我们以个人的主观喜好来作为标准的话,那么千百个人就有千百个不同的标准。请问,这又和没有标准有什么分别呢?当然,一个事物的美和丑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有不同的美感,但这种种不同的美感起源是在于个人不同的背景、不同的审美观念,以及个人不同的修养而决定的。当然,我们可以欣赏美,去发现美,(时间警示)并且可以用美的规律去创造它,但是却不能够轻言地要取消美,或否定美的存在。如果说美是主观感受的话,那我就不明白了,人类一直追求的真、善、美等等伟大的目标,不完全没有意义了吗?因为它们因人而异,随时改变哪!法国美学家狄克罗斯就告诉我们,不管有没有人,卢浮宫的美不会因此而荡然无存!

谭 琦:如果美和美的感受不是统一起来的话,那么这个感受反映这个客观存在的时候,就必然有真假对错之分。可是我们谈了这么多美的角度、美的欣赏,您能告诉我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吗?和对方辩友轻谈主观客观,不如我真的拿出一个具体的客观实例来。请问对方辩友,(举起一枝玫瑰花)您告诉我,在大家的眼中,这是不是同一枝花?但在大家的心中是不是有不同的美的评价?伤心的人会说“感时花溅泪”;而高兴的人会说“花儿对我笑”;憔悴的人会说“人比黄花瘦”;而有的欣喜的人会说“人面桃花相映红”;有人说花是有情的,所谓“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有人说花很无情,“颠狂柳絮随风舞,轻薄(时间警示)桃花逐水流”。原因是什么?“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在客观上“花自飘零水自流”,使我们的主观“一种相思,两处闲愁”。谢谢。(热烈掌声)

主 席:感谢谭琦同学。我们也希望在辩论之后看到谭琦同学要把这束花送给哪位辩友进行主观感受。(笑声)好了,最后是总结陈词阶段。我们首先有请反方的三辩路一鸣同学陈述观点,时间是3分钟,请。

路一鸣:好一场唇枪舌剑的自由之辩!不过我们仔细分析,在对方的口若悬河之下,对方非但不能自圆其美,而且还有几点非常明显的美中不足。第一,对方的立论基础无非是说:美可以脱离人的主观意识而存在。所以对方自由人才告诉我们,这本儿唐诗拿到了国外,就算这个人没有看过,也会觉得它是美的。如果这本儿......

辩论主题 正方是我很重要.反方是我真的重要吗

这是谁出的辩题,一看就是没打过辩论的。正方有个“很”,难以界定,反方没有这个字,立场就变成了我不重要。换言之是“我很重要”和“我不重要”的辩论。那“我重要但不很重要”岂不是变成了两者的隔离带?

正方:1.对于我而言,我很重要,辩论时4V4,我作为一个辩手对比赛的发展很重要,如果对方您认为“我不重要”的话,那是不是你作为一辩不重要呢,或者是您方二辩,三辩不重要呢?

对家庭我很重要,在单位上我能承担责任我也很重要。(对于与我有直接联系的客体,我很重要),很重要并不是说非我不可,不可取代,只要论证我能对客体产生影响并为客体所珍视我就是重要的。2.从应然层面,树立我很重要的意识是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发个人潜力,为社会创造价值,提升社会责任感的基础。一个人只有认识到自己是重要的,才会严谨审慎的对待自己的行为。

反方自己想吧,打字累死了。

关于诚信的辩论稿 20分

复制黏贴————

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正方

一辩陈词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讲求诚信,古已崇尚。从孔子的“人无信不立。”到孟子的“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从商鞅的“城门立木”到现代的《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无不体现著诚信即:真诚实意,信守诺言,求真之意。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第一:剖开现象看本质,辞书解释谎言为对事实进行曲解,不是真实的事情。事物美丽的外表总能迷惑一部分人的眼睛。打小师长就谆谆教导我们不要撒谎,撒谎不是好孩子,但给谎言加一个善意外衣时,击中了人性的弱点,使一部分人开始接受了善意的谎言。但是褪去了乞丐服穿上了旗袍就能摆脱其与事实不符的本质吗?所以善意的谎言依然是谎言,违背求真,所以我方认为: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你可以用《皇帝的新装》来简洁的解释这个论点)

第二:请对方辩友多点理性少点感性。对方坚持善意的谎言不违背诚信,是不是感性的思想掺杂的太多!在谎言前面加上善意二字,就想当然的认为它不再是谎言,认为其动机是善意的,孰不知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请对方辩友睁开您理性的慧眼看看善意的谎言的现实问题吧!不要“不识谎言真面目,只缘身在善意中!啊”

第三: 在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

首先,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

其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再次,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和谐不是用善意的谎言就可以建立的,和谐是人与人真诚的体现啊!

最后我想告诉对方辩友,披着羊皮的狼终究还是狼啊!所以,我方始终认为善意的谎言违背诚信。

攻辩(2辩):第1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谈善意,那么您是善良的人吗?

是的。

2:难道您认为自己善,别人也都会认为你善吗?

这需要大家的评定吧!!!

3:对,需要大众来评定这不正说明了善意标准的不确定性吗?我们换一话题,您对谎言的理解又是什么呢?

谎言分为善意的谎言和恶意的谎言两种,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善意的谎言啊!

4:对方辩友说的好,既然您已经把善意的谎言归结于谎言之中了,难道还能说善意的谎言不是谎言吗?

善意的谎言和谎言有本质的区别,它已经不再是谎言本身的理解了!

5:难道您认为在谎言前面加了善意这么一个形容词,它就变成真话实话了吗?按对方辩友的逻辑那为什么不叫善意的真话,善意的实话呢?

善意是处于对人性的考虑,对当事人情况的考虑啊!它是种道德的完美体现啊!

6:难道我委婉地如实相告就不道德了吗?您刚刚一直在强调善意的谎言发生了质的改变,可又拿不出论证,而对我方提出的善意的谎言还是谎言又没有有力的反驳,您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希望您方在下面的辩论中能给我方,也能给大家一个好的解释!谢谢!

攻辩:第2方案:

1:您方一直在大谈善意,那么您是善良的人吗?

这需要大家来评定吧!!!

2::对,需要大众来评定这不正说明了善意标准的不确定性吗?我们换一话题,您对谎言的理解又是什么呢?

我们今天讨论的是善意的谎言而不是谎言啊,请对方辩友不要偏离主题!

3:我方没有偏离今天的主题啊,只是想告诉对方辩友,您偏离了善意的谎言还是......

辩论主题,规范人们行为的是法律还是道德?

先论述法律的局限性,再论述道德对规范人的行为的优点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

二、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腐败及某些当事人的性贿赂问题,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刑法的贪污贿赂类犯罪仅规定的是物质性的利益而没有规定精神利益。某些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搞三陪,其性质之严重,对国家职务廉洁性的玷污以及因此造成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又有严重危害性的情况下怎么办?这就要靠党的纪律、公务员的道德等来约束。

2、 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在社会生活中产并非什么问题都适用法律。社会关系的主要、重要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其作用非常广泛,涉及的范围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不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采用法律调整是不适宜的。如人们的思想,面临一个执政党一部分人的思想是先进的,一部分人的思想是落后的,针对落后的思想法律是不能有效调整的,只能靠思想政治工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法律调整范围的限度。

3、 法的作用不可能涵盖整个生活

社会生活是具体的、形形 *** 的、易变的。而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具有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权威性和确定性。所以在立法时不可能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法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空隙和一定的不适应性。

如:婚内 *** 问题,就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强行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一方认为是在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另一方认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是 *** 。我国刑法规定的 *** :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其主体是男人,主观方面故意,客体是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暴力或协迫等。依此规定此男定 *** 罪无疑,但如此判决会使中国 *** 罪氾滥,所有夫妻关系不和谐的都可能涉嫌 *** ,这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因此应对刑法 *** 罪主体的这个“男人”作出约定,即不包括本夫在内的男人。

再比如:笔者曾法律援助的北京市第一例离婚再审案件。一审北京某区法院判决离婚,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男方再婚。后女方发现一审的独任审判员是一个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书记员,书记员当法官判决案件,程序违法,女方申请再审,一审法院起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判决离婚,女方为此得了偏执性精神病。原因是法院的程序违法导致精神障碍,请求国院赔偿,但国家赔偿法没有精神损害此项规定,受害人无助多次 *** 。至今未果。这就是法律的作用的空白和立法的缺憾。

4、 法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是不能启动的

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法的作用也难以发挥。人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和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至于物质条件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制约和影响就更为重要了。这就是“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自省”。在我国司法领域,权大于法、钱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情况时有发生,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我们国家从2001年法官法、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