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提前到期收贷权利期间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所谓加速到期约定,原指金融机构于金融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发生一定的事由,纵然债务尚未到期,仍认为其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该约定通常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加速到期的事由,约定的事由一旦出现,出借人就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比较典型的表述如:“ 借款人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如果借款人累计二次或者三次未按季结息,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一旦加速到期约定的事由出现,原约期限就失效而被提前,此时出借人享有提前收贷的权利,借款人也同时负有提前还贷的义务。附条件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时起算。我国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以 “知害” 作为标准的 ,也即客观上权利被侵害,主观上权利人知道该侵害。按照 “ 权利与义务是同时产生相对应而存在 ” 这一原理,在权利人因条件成就获得权利的同时,义务人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义务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就已侵害权利人的权利,而作为约定一方的出借人对此是明知的。这才是附条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的法律原因,而权利人客观上能否行使权利只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