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人单位需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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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用人单位为保护单位商业秘密,通常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是,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呢?

原创作者 | 范海云、杨上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该银行与乐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其年薪为100万元。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即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乐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违约金200万元。

2018年3月1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乐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19年2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依旧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年9月,银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3个月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未提出解除,但此后实施了竞业行为,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此时无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应以未付期限是否超过3个月为分界线:

(1)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尚未超过3个月的,劳动者仍然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超过3个月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竞业行为的,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实务中,用人单位可能因多种原因未及时支付竞业

限制经济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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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列举两项常见情形:

1、部分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认为协议无效所以未予以支付。竞业限制主体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

但是,司法实务中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不负有保密义务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支持用人单位主张无效的,也可能考虑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原因和损失承担。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就应对劳动者是否符合签订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否则仍会面临败诉风险。

2、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商业秘密重要性较低,且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直接未予支付。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离职之前,人事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劳动者实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以及接触商业秘密的时间长短等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免除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和是否缩短竞业限制期限;如果无需劳动者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则应最迟在劳动者离职之日向劳动者书面告知。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范海云

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劳动法及婚姻家事法律实务,擅长企业的劳动人事、合同、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并为企业家提供财富传承管理。目前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了数百件劳动及其他诉讼案件,参与了大量商务谈判、资信调查、人员安置、竞业限制、员工激励、法律培训等非诉服务。

范海云律师兼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中国律师移民协会会员、苏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协民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中立评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