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循哪些程序?

很多人都了解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那么什么是 行政处罚 呢?什么人又能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反行为规范法则但是尚未构成发最行为的所给予行为主体的一种行政制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合理又该遵循哪些程序呢? 一、应遵循的内容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应具备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 证据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 法规 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 的案件 ,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 营业执照 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三、涉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 行政诉讼法 》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当相关的执法人员在对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时,需要到所属的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法律工作人员也应需要及时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登记台账。对未备案的也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