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人物如何讨“说法”

在受到部分市民追捧的同时,这位“洋包公”也遭遇到诸多质疑。

包公第36代后裔和包公精神传承研究会会长包训安,更是满腔的愤怒与疑问,“这个包公长得一副洋人脸面,乌纱帽戴得不伦不类,简直可以用滑稽来形容。

包公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不应该成为星巴克猎奇的工具。

”事后,星巴克大中华区公关部经理表示,星巴克的杯子叫“城市杯”,不叫“包公杯”,但对于是否停止销售和召回合肥城市杯,目前不作任何回应。

近年来,颠覆历史人物形象的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历史人物的法律保护也成为社会公众和相关法律人士广泛关注的话题。

从2008年的“大禹婚外情”、2010年电影《孔子》饱受争议到2011年的“关羽叛徒论”,越来越多的历史人物被曲解或误读。

面对此类事件,部分历史人物的后裔希望诉诸法律手段维护其先辈的人格尊严,却无奈面临法律障碍。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距今几千年的历史人物,无法借由“近亲属”来为其讨个说法。

面对“历史人物 *** 难”的窘境,很多人呼吁法律应当有所作为。

那么,历史人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者是谁?法律又该如何合理保护历史人物呢? 所谓历史人物,即是指在历史长河中留下足迹的人,他们多半为历史发展起到了或推动或阻碍的作用,也因此被人们所记住。

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

随着时间的流逝,已经故去的历史人物对于现代人而言,其意义无非体现在其人格利益为现代人带来了精神享受,满足了人们对于思想传承的需要以及民族文化的自豪。

法律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规则,期望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人们实现对精神享受和物质享受的自由支配。

但必须注意的是,传统法律概念下人的权利与主体紧密关联,仅存在于个体从生至死的过程之中,失去主体的权利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所以历史人物基于其主体的消亡而不能成为法律主体,不享有法律权利。

但历史人物的名誉好坏却直接关系到遗族利益,其遗属也会因为历史人物的名誉受损而感到愤怒、不安抑或痛苦,因此,与其说法律保护的是历史人物的名誉,不如说保护的是历史人物遗属的名誉权或利益。

当然,历史人物的名誉维护有时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与公序良俗,这也是全体社会成员享受的反射利益。

由此推出,历史人物本身并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客观条件,无法进入法律关系而受到保护,但其为后世带来的精神享受则可以作为人格利益成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与此相对,真正需要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是拥有对历史人物的精神享受的现代人,其既具有可能性也具有必然性。

既然肯定了现代人有权利获得历史人物为其带来的精神享受,那么,当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遭受侵犯时,现代人则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回击。

现有法律仅限于近亲属提起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其意旨在于防止权利人滥诉。

这种限缩性的制度设计,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或许合理,但若适用于历史人物,则不乏疑问与片面。

究其原因:其一,漫漫历史长河中,对于绝大多数历史人物来说,其近亲属均没有存在的可能,此条规定不仅欠缺现实意义,而且导致历史人物沦为无人保护的“孤魂野鬼”,令其侵害者有恃无恐;其二,历史人物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大多关乎国人对历史文明的美好记忆,为后世带来的精神享受也不限于其宗族子孙或乡间故里,而是广泛没有边界的。

所以,对于历史人物遗留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进行特殊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裔身份真实的情况下,历史人物的后裔有权对侵害遗留的人格利益的事件提起诉讼;当死者近亲属不能或不主张权利时,如果涉及公***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可以使公诉机关或其他有权主体拥有诉权进行公益诉讼,以使历史人物的人格精神利益保护备至周全。

在这方面,国外的相关立法可供借鉴。

当然,在保护历史人物遗留的精神利益过程中,也必须明确其限度,不能矫枉过正,扩大打击范围。

历史人物的影响触及人们生活的很多角落,各种文章、塑像、产品、影视作品都会存在对他们形象的重塑,但是否就对其人格利益构成侵犯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借张飞为剃须刀做广告,请杨玉环为减肥药代言。

从本质上说,可能更多是以诙谐幽默的手法对于历史人物的一种调侃,并未损害人物本身的历史评价,不应当认为是侵权。

电影作品为了突出主题,对某些历史事件进行适当的艺术修饰,只要总体上没有违背该历史人物的原貌与精神,也不应当认为是侵权。

但如果史料已经证明并已经约定俗成,却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自圆其说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扭曲或亵渎历史上的伟人或公认“好人”的名誉,则毫无疑问应当按侵权处理。

这就要求现代人无论是在自由评论还是商业演绎的过程中,都应当尊重历史,一旦超于其底线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在判案时如何拿捏这其中的分寸,法律应该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毕竟这种涉及价值判断标准的东西很难进行量化式规定。

毕竟,看着这“洋包公”的脸喝咖啡,还真的让有些人很不是滋味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