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汽车是全责的情形:

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

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

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

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