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是否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情谊行为中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2、是否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
情谊行为中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法律行为中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
3、是否无偿
情谊行为一般是无偿性的,法律行为一般是谋利的有偿服务;
4、所涉事务发生领域不同
日常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一般都处于纯粹社会交往领域,法律行为发生在除此以外的领域。
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不具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情谊行为的施惠人对自己的承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给付义务。?
扩展资料:
作为一个礼仪之邦,情谊行为在我国有深厚的存在基础。纷繁的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大量的情谊行为,如请客喝酒吃饭、搭乘他人便车、答应叫醒同乘旅客、相约***同外出钓鱼等。我国有关情谊行为的民事司法实务案例丰富,但对情谊行为的理论研究却极为薄弱。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情谊行为的当事人分别为“施惠者”与“受惠者”。
单纯情谊行为本身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
研究情谊行为有利于我们对比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丰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并能拓宽对民事法律事实的研究。相关研究还能促使我们反思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及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在有关情谊行为领域的适用可能。明确这些问题,对法院适用法律也会产生有益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