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如何不构成侵权

二次创作算侵权。二次创作又称其为再创作,指的就是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者其他艺术作品。而这些作品都称其为二次创作物。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实施了复制发行等相关行为,没有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的话,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有多少,都会构成侵权。

二次创作是否算侵权依据以下情况而定:

(1)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

(2)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也没有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因此,你的二次创作可能侵犯了复制权。

如果行为人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对其进行借鉴,也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改动的话,因此本人的二次创作也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如果本人对于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很大,或者行为人的创作作品当中引用了原作品相当多的内容的话,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的,也有可能被原作者追究其侵权赔偿的相关责任。由于创作基础的不合法,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下,如果二次创作以后的作品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话,虽然也对其构成了侵权,但是也可能算是构成其改编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相应同意的,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报酬。所谓特定的条件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进行引用。

二次创作又称再创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而这些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物”。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如果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借鉴,也没有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的改动,因此,你的二次创作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如果你对原作品改动程度很大,或者你的创作作品中引用了原作品的很多内容,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你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也可能被原作者追究你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创作基础不合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但是,如果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虽然也构成侵权,但是也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况下得到授权许可使用的二创才不算侵权。

二创内容是否侵权需要视情况而定,既要满足创新,也要保护版权,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矫枉过正。

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并实施了复制,发行等行为,未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多少,均构成侵权。

前段时间《谭谈交通》这一系列节目视频因为版权纠纷的问题而被迫下架了。这类节目的创始人是谭乔,他的视频是用来公益普法以及安全宣传。但是在8月7日的时候,主持人弹球在个人社交平台上发布声明表示,允许一些个人和自媒体人对视频进行二创,但前提是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并且不进行一系列的恶意剪辑和歪曲篡改事实。这也就表明了,谈谈交通的一系列二创视频,可以继续加一些视频平台上进行传播,那么二创视频为何不构成侵权呢?事实上,未经授权的二个视频是构成侵权的。但是此次谭桥与成都台的协商结果来看部分安装视频还是给予授权了的。

其实二中视频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并且进行了复制发行等行为的话,同时还未获得作者的许可。无论改动程度的多少都会构成侵权。谭乔《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和成都台的版权纠纷问题闹的沸沸扬扬,而成都广播电视台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一番回应,表示电视台并没有在长期以来对谭谈交通节目进行主张版权的权利。嗯,主持人谭桥客人却长期通过侵权的行为获得了很多的利益,这是大家都知道的。而谭强也是表示他觉得自己是节目的唯一创作者,并且节目的性质也是公益性的普法,所以他希望通过权威机构进行调查,然后来认定这个节目的版权归属。

这个事件的最终结果,也是谈谈个人和成都台进行了和解协商表明,《谭谈交通》上线后也是允许在合法范围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二次创作,但是禁止恶意剪辑和歪曲事实。这也就表明对一些二创视频进行授权,所以一些二创视频并不算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来看,有的二创行为还是属于侵权的,但是在谭谈交通这个事件当中,由于她痰和虫族台都发布了声明,表示允许一些合理的二创视频,就并不构成侵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