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六种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