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不承认能处理吗?
法律主观:
裁判要旨 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 交通事故 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 案情 2006年6月6日,被告人阮*东酒后 无证驾驶 无牌两轮摩托车,从江西省 宁都县 石上镇樟莲湖村莹石矿前往宁都县城,21时许,途经昌厦公路会同乡陂头村路段时,碰撞到同向前行的郑*生骑的自行车,造成郑*生、阮*东、李*生3人倒地受伤。而被告人阮*东、李*生的伤口在流血,他们遂推摩托车离开现场去医院治疗。郑*生的同伴杨过房到一农户家报警后,郑*生在杨过房的陪护下步行回居住处,于次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并施行了开颅术。经法医鉴定,郑*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对此事故,县交警大队认定:阮*东负全部责任。 公诉 机关认为被告人阮*东的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罪 ,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阮*东辩称:事故发生后郑*生看上去很正常,而其与李*生受伤流血,李*生要马上去医院,当时又下雨,为不让伤口淋到雨,就推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裁判 江西 省宁都县人民 法院 认为,被告人阮*东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 交通肇事 罪。 对于被告人阮*东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问题,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阮*东、李*生、郑*生3人均倒地受伤,而阮*东、李*生两人的伤势表面上看相对更明显,由于当时下雨,故阮*东与李*生一同离开现场的目的是欲去医院救治,此举符合情理,认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不明显。因此,本案中不宜认定被告人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鉴于被告人阮*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具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 2006年10月25日,宁都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第项、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 拘役 五个月。 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酒驾逃逸不承认:酒驾逃逸不承认是没有作用的,酒驾逃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若无人员伤亡,则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