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的特点有哪些
1、社会本位论
中国的民法典从清末开始即有追求社会化的倾向,迨至民国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尤其是新三民主义更是为民法的社会化价值追求奠定了理论基础。
2、西方民法理念与中国传统民事习惯的进一步磨合
《大清民律草案》常被人指责盲目抄袭别国民法的痕迹过重,相比之下,《中华民国民法》在总结清末变法修律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取舍更理性一些。北洋政府时期继承清末传统,在政局动荡的情形下,仍继续进行地方民商事调查。
就立法层面而言,近代中国民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民法,但任何移植的法律都要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每一种制度都需与所依附的文化社会背景逐渐融合;就民法的现代化而言,它不可能是西方民法原则与中国传统习惯在立法层面的简单糅合,而必须要经过一个长期的整合过程方能真正实现。
扩展资料:
社会本位精神在近代民法典的体现
1、维护公***秩序和善良风俗。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第7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第2条);“法人之目的或其行为有违反法律、公***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法院得因主管官署、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解散”(第36条)。
2、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因滥用所有权而造成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对所有权进行限制。
所有权必须“于法令限制范围内”行使(第765条);对于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773条);第774条至第800条关于相邻权或其他之规定,目的也在于限制绝对所有权的行使。
3、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第74条)。
中国法院网-中国近现代民法思想之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