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曾多次下令缠足吗?
没有,清政府曾多次下令禁止缠足。
清朝官方有过禁止缠足:本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裹足。
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
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
查立法太严,或混将元年以前所生者捏为元年以后,诬妄出首,牵连无辜,亦未可知,相应免其禁止可也。裹足自此弛禁,事见《蚓庵琐语》及《池北偶谈》。———《履园丛话·卷二三·杂记上·裹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