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赃罪立案标准金额

法律主观:

对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其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三次以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 (二)受过刑事处罚、 劳动教养 ,或者受过二次以上 治安处罚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数额达到3000元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