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人大代表的性质、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我们的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归属。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在国家权力的归属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行使权力的根本方式上,却面临同样的问题。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总得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没有这种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行政区划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职权划分,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

应当看到,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个性质没有变,但是,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形成了一种间接关系,不是直接关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说,人民代表大会实际行使着属于人民的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则是接受人民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的权利:1.审议权。2.提案权。3.表决权。4.询问权和质询权。5.选举权。6.罢免权。7.建议权、批评权。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三、人大代表的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人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近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全丰+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属于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