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程审计实例的启示

1、一个审计实例

前些时,一则报道称,某县修一条公路,把部分任务交由一镇政府去办。镇政府与王姓工程队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在施工中工程有修改,工程量增大。工程完工,镇政府与王先生***同测量后,认可工程量的变更工程款按变更后的工程量结算,约70多万元,镇政府先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工程款日后致富,镇政府出具欠款条。后来县里审计局来审计后,不认可镇政府与工程队的工程结算,镇政府因此不再支付给施工队剩余的工程款,约30多万元。王先生不同意这一处理办法,到县法院起诉镇政府。经县法院和商以及法院的审理,王先生胜诉。

法院的根据之一是,认为镇政府与县审计局都是政府部门,县审计局的意见,不具有独立第三方的性质。审计局的同志,不满意这种结果,但法院维持审理意见,并建议工程量和工程款应进一步核实。

2、审计的资格和地位

在工程建设中至少有两种审计。一种是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主业服务的活动。目前这主要就是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有偿服务审计,通过提供审计劳动,最终获得报酬。另一种审计是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审计主体由国家审计机关,即审计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等。

2.1 社会审计

现在审计工作深入人心,人们对审计也越来越了解,工程结算的审计也越来越多。但据笔者的了解,在工程结算审计中业主处于主导地位。工程结算要否审计,由哪一个单位审计,常常是业主说了算,并不与承包商商量,业主决定了之后,告诉承包商,承包商配合审计工作。这是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有前面的案例看,这种做法不甚妥当。若当初选择由哪一家审计单位来审计时,现和王先生协商一下,避开同属政府部门的县审计局来审计,而选择具有独立第三方地位的审计单位来审计,事情也许就不会如后来那么麻烦了。

事实上,承包商队由哪一家审计单位来审计工程结算,是很在意的。那时人们对审计工作的作用和性质的认识,远不像现在这样认识清楚。当业主把我们介绍给承包商时,承包商嘴上没有说什么,但在握手对视时,明显感觉到他的狐疑心情。在其后的几次接触中,他就或拐弯抹角或直截了当问我们,你们是哪个单位的,任务是什么,业主聘任你们给你们费用,你们能够公正的处理事情嘛,他还想看看营业执照。我们耐心向他做了解释,说明我们是审计事务所的,给他看了我们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业执照。在其后的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办事,核对工程量,核对工程结算的各项数据,事实证明我们是客观公正的,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另一个项目的审计中,就没有这样费事。当业主把我们介绍给承包商时,承包商负责人说,我们是为业主服务,完成工程建设,你们也是为业主服务,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你们审查吧,如果我们有问题,我们坚决改正。我们同样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也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态度和不同的处理方法。在这样的审计活动中,审计事务所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显然这样的审计是企业行为。

2.2 政府机关审计

如前所说,这种审计市政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请注意,政府机关审计时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别。上面的实例中的县审计局对那条公路的审计,恐怕就不是企业行为,而是政府机关审计。县审计局就有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的职能。县政府把修公路的任务脚跟镇政府去完成,工程完工之后,现审计局予以审计,这正是审计机关的工作。假如镇政府在完成修筑公路的过程中,未经一定手续,修改了设计,工程量有较大增加,投资也有较大增加,造成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情况,这当然是个问题,审计时难以通过也在情理之中。

前些年工程建设中的预算超过概算、结算超过预算的现象并不鲜见,更有所谓钓鱼工程,开始时提供较少的预算,争取审批顺利通过,实际建设是扩大规模,造成既成事实,不追加投资就无法完成工程,于是投资已在增加,突破概算,突破预算。经治理,这种现象是大大减少了,但恐怕不能说就完全没有了,绝迹了。造成这种现象的责任者自然是业主。业主自应承担违反基本建设规定的责任。而由于工程变更或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承包商付出了另外人力、物力、财力,要取得相应的收入,与业主违反基本建设规定,这是两码子事,这也很清楚明白。上级政府(县政府)通过审计检查下级政府(镇政府,即业主)的工作,若业主违规,有另外渠道处理;而镇政府作为业主,与企业间发生的工程款政治,要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确定,这正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法。

3. 建设监理与工程结算

3.1 工程结算时建设监理的任务

现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方承担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协调建设参与各方关系的职责,审查工程结算是其当然的任务。报道中没有说上面的公路结算是否经过监理方审查,按常理说,经过监理审查的结算不应有多大的误差,至少不会发生70来万元结算就有0来万元的正义的事。笔者曾经以业主的角色,审查一个玻璃幕墙的竣工结算。这个玻璃幕墙,约5500多平方米,体型不复杂,计算比较简单。我们对结算书上的所有数据逐一进行校核,有疑问的工程量,到现场实测实量,发现工程量确有算大了不准确的地方;;另一个较大的误算是,在施工中取消了的内容,结算里仍然计算了,我们把它纠正过来。经监理方审查认可的结算款额是547万多元,我们最后审定且承包商认可的结算款额是535万多元,核减款额11万多元,核减宽占原结算款额2%。对于这样一个体型简单,计算不复杂的项目,核减款额这样多,按说是不应该的。据了解原因在于,正因为这个项目计算不复杂,监理人员也就粗心大意了。以房屋建设主来说,工程结算以预算定额为依据,项目很多很细,几十项,甚至上百项,容易出错。尽管如此,笔者是经过监理方审查的结算,两个人做的东西,其误差是否不应大于1%。

3.2 对“钓鱼工程”的应对

在从事社会审计或建设监理工作时,有可能遇到类似如上面说的那样的钓鱼工程。某开发商见了两栋点式楼,我们作为社会审计予以审计,主要目的是检查承包商的结算。在检查有关建筑施工许可文件时,只见到两栋六层楼的建筑许可文件,而不是两栋点式楼的东西,业主解释说,当初是按流层楼批的,后来修改了,图纸也都是按点式楼设计的,新手续就要办下来了。于是我们就按点式楼工程作了审计。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业主去解决。这样做,我们认为比较合适。社会审计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的,他做出的工作结果,要为业主负责,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工程结算款额,应是正确的、可靠的、公正的,该支付给承包商的款,应当包含在结算中,不应当支付的款项,也必须从结算书中扣减出来。至于建筑手续的完善事宜,那是业主的责任,理应由业主去做。我国的建设监理规定也说,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目标,工整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些指导原则,无论身激活建设监理都是相同的。

3.3 有另一监理公司审查工程结算

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通常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由会计师组成(必要时聘任其他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而工程结算审查主要不是会计问题,大量的是工程问题,如工程量计算,工程细目套用定额等,没有一定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不容易做好。若单从工程结算审核来说,委托给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和委托给相当的另一建设监理公司审查,两相比较,以后着更为是一些,一工程是为主组成的建设监理公司,对处理工程问题自然更为熟悉、熟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