祛斑失败赔偿的案例

法律分析:随着年龄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 2012年10月,她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10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 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通州区法院。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