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自证清白?

自证其罪,又被称为沉默权规则,指的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不能被迫成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

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麽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刑事案件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检察院提起公诉为界限。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侦查机关、检察院有义务证明有罪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就必须撤销案件或判决无罪。但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提供自己不在场或无犯罪可能的证据,还是对自己更有帮助的,更能让法院检察院信服的。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是由公诉机关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的。

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1.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更没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2.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于控诉机关的指控有权保持沉默,对于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提出的具体问题也有权拒绝回答;

3.疑罪从无。控诉机关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应当宣判被告人无罪。

4.司法独立。认定被告人有罪只能由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即法院依法作出,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干涉、影响司法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5.程序法定。法院在依法审判被告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

6.权利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必须享有充足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帮助权、知晓控诉事实与罪名、与证人对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一系列权利。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逐渐演变为控方说当事人有罪、辩方说当事人无罪、罪轻这麽一个逻辑。虽然刑事辩护仍然是以控方的指控事实、逻辑、证据为靶子,但仅仅”防守“对于部分案件来说,仍是不够的,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理据、有无罪证据的案件,辩方必须要"主动出击",主要表现为举证。

所以,对于辩方能够出具、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可能一两个关键证据就能完全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实,当然越早”自证清白“越好,刑事案件无小事,任何人都耗不起。对于部分无罪理据不明显、或者辩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必须是打控方的指控事实,毕竟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自证无罪“,所以才会有那麽多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辩护方向,自然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