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国家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如下:
1、安全帽类。有塑料、橡胶、玻璃、竹藤安全帽等。
2、呼吸护具类。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
3、眼防护具。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等。
4、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有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6、防护手套。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等。
7、防护服。有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有安全带、安全绳等。
9、护肤用品。有护肤膏和洗涤剂。
发放劳保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单位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