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类型内容效力和公式方法由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 物权的概念与效力类型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这项权利也是物权的基本内容。
2、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法律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1)概念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
(2)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可以表现为: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它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至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这被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2、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消灭。
二、 所有权与他物权区别
1、物权范围不同。一个物可以拥有多个他物权,但不可以多个所有权。
2、权利的主体和权利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权人,而他物权的主体非所有权人,他物权只能由非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人是不能享有的。他物权明确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因所有权而产生权利义务的相邻关系、***有。
3、地位不同。他物权可以优于所有权行使。在一个物发生几个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他物权优于所有权。他物权的设立是根据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当起冲突时,应当尊重他人意愿,保护他人利益,但他物权的行使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他物权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物权,并按物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利用,当他物权期限届满或者时债务实现后,他物权人应将标的物返还所有权人。
4、两者期限不同。所有权享有的期限比他物权长久。所有权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管领力的状态。直到消灭、转让等行为使所有权消灭。不然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的占领力一直都存在永续。因为对物的占有,当他人恶意第三人对自己的物造成破坏,可以要求他人进行赔偿或者返还原物的要求。而他物权居于相对性,相对于他人而言,他物权人只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同时具有有期限性。当他物在一定范围内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完毕后,需要返还给所有权人。
三、所有权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利息等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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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