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什么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对于基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原则是独立审判、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能接受行政机关以及监察机关的干预,尤其是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平等的对待诉讼人以及被诉讼人双方。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