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含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和其他物业)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分类实施,新建住宅小区必须纳入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逐步推行。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按照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为住宅区产权人、使用人服务,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第五条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查、发证,指导、监督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云岩区、南明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中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给予支持。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当成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住户)办理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

管委会可以依法申请社团法人登记。第七条 住户享有参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住户公约和维护住宅区公***秩序的义务。第二章 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居住区域。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管委会未组建前,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户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制定住户公约。第十一条 住户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撤换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小区内涉及住户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住宅小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通过管委会章程。第十二条 住户公约是住宅小区全体人员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准则。

住户公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在制定通过后15日内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住户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区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及住家户数;

(二)公***场所及公***设施状况;

(三)住户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小区重大事项的方式;

(四)住户使用其住宅、小区内公***场所、公用设施的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五)住户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住户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限;

(七)住宅小区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

(八)住户在住宅小区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住户公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住户大会由管委会负责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住户联名提议,管委会应及时召开住户大会。

管委会向住宅小区住户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根据住宅小区的规模而定,一般5-15人,住宅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可派员参加,但住户代表不得小于管委会委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管委会委员由住户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应当由住户代表担任。管委会可聘用执行秘书,处理日常事务。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可领取适当报酬,具体数额由住户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