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乡镇集体(含村办、联户办,下同)和个人在贵州省境内采矿,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贵州省境内地表和地下的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其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四条 乡镇集体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能凭证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指定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作抵押。

除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放、吊销或者收缴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第六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产业管理和资源管理分开的原则,各级矿业主管部门协助同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县级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从事矿业活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产资源基本可靠,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资料;

(二)开采范围明确,已妥善处理了相邻矿山的权益关系;

(三)具有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能力;

(四)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县级矿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具备矿山生产的基本知识,并有县级劳动监察部门认可的考核证书。第九条 乡镇集体可以申请开采下列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

(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及残留矿体;

(三)国家规划可以由乡镇集体开采的矿产资源。第十条 个体采矿只能申请开采经地质勘查确认不构成矿床的零星小矿体或者矿点以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上款所称个体采矿是指具有采矿技能、自己直接参加采矿劳动、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

允许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第十一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得在下列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一)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和本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正在勘探的矿区内;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第十二条 乡镇集体和个体申请采矿权须提交下列资料和报告:

(一)申请采矿权的书面报告;

(二)矿山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办矿的证明;

(三)县级矿业主管部门对办矿条件、办矿能力及开采方案的审查意见和批准开办矿山企业的文件;

(四)地质矿产资料;

(五)矿区范围图;

(六)开采方案;

(七)有相邻关系需要处理的,要有相应的协议书;

(八)申请开采范围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要有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许可证的核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特区)三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尚未设立专业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地方,暂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产业管理的部门,不得被指定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

申请开采范围在同一县境内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开采范围跨县域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地(州、市)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开采范围跨地(州、市)区域的,由省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复核、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申请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采矿和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个人为生活自用申请开采的,凭矿区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到县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和资料之日起,应在30天内进行复核,对合格的进行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对不合格的,提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给予书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