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包括哪些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包括:一般行政区,即省(直辖市)、县、市和乡、镇三级。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分析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的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限的争议。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的规定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不是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而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行政机构:(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地区行政公署、盟行政公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自治旗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林区人民政府、特区人民政府。(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政府机构名称:乡人民政府、民族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人民政府、民族苏木人民政府、县辖区公所人民政府、县辖市政府(台湾省专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