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所有朝代关于刑法总则的称呼,位于篇首或篇末
我国古代刑法典总则的称谓是随着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而逐步发展和演变的。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中的《具法》相当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其位置位于律尾。
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使得类似于刑法典总则篇的《具律》的位置既不在首,也不在尾。
三国曹魏颁布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从而改变了以往刑法总则篇的位置既不在首,也不在尾的弊端,使得封建成文法典的编纂体例朝着科学性方向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西晋颁布的《晋律》将《曹魏律》中的《刑名律》改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合起来构成了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
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
自此,我国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命名,并一直沿用到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刑法典采取总则和分则的编排体例,从而结束了以《名例律》作为刑法典总则篇目的历史。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战国时期,刑法典总则称为“具法”,秦汉时期称为“具律”,三国曹魏时期称为“刑名律”,西晋至南北朝北齐以前称为“刑名法例律”,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称为“名例律”,并一直沿用到清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