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经法规的一道案例分析题

(2004年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试题的第六大题第一小题)

1.〔正确答案〕(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该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4)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5)应当签名并盖章。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