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这句话怎么理解?
法律与道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而这样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与道德当相辅相成,并非对立排斥的关系,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体现为有条件的联系和必然的区别之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关于法与道德是否有本质的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两人各自提出核心命题:
哈特的命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分离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着眼于实定法;富勒的命题是法律本身必须包含内在道德,法律是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着眼于应然法。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长达十多年的论战。分析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权威制定”即法的可预测性,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社会实效”即法的可接受性。
扩展资料:
当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取得社会的支配地位时,其自身的正当性常常被预设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尽管,法律已成为判断我们和他人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但是其规制的能力与社会的接受度却并没有人们想像的那么高。
刑诉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我认为这个法条就是为了兼顾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
法不外乎人情,法官严格执法是对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正是需要经过无数个这样棘手的案件来评价,最终修正和演进的更加完善,更加具有“人情味”;能够经得起时代的检验,经得起舆论的监督。司法不会无原则迁就舆论,但也不会忽视乃至辜负舆论。
司法与舆论本非对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肇东市法院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