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的主要职能
包括确保遵守欧洲联盟的法律如各***同体的成立条约,成员国签订或参加的条约,以及***同体机关依法定职权制定的法律;并以此作为司法的基础。欧洲法院就各成员国国内法院在涉及***同体法的案件中请求发表权威意见时所作的裁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而它就各成员国、***同体机关、自然人或法人直接向其提起的诉讼所作的判决,则更具有强化***同体法的作用。
欧洲法院的初审法院作为欧洲法院的内设审判机构仅就部分案件行使管辖权——负责初审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以及欧***体机构与其雇员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如果对于初审法院的决定不服,依法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但上诉的理由严格限定在三个方面,即初审法院欠缺管辖权、违反程序规则或错误适用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上诉有权进行资格审查,可以驳回上诉。欧洲法院的上诉程序是公开的,对一审判决可以支持、推翻或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作为欧洲联盟的最高司法机关,欧洲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法院对违反条约义务,不执行法院裁决及判决的当事国政府及个人有处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