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比较,差异是什么
第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n) 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的适用范围要小。
第二,口头合同的有效性不同。
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原先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条做出了保留,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中国合同法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
第三,在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方面,中国合同法限定的范围更加广泛,除公约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包括了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第四,中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公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五,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对交货日期没有约定,那么卖方应在合同订立后
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这段合理时间一般是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合
同的其他规定来决定。
第六,对于卖方多交货的情形,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交的货,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整批货物。中国合同法规定买方只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