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教师是否有权拒绝轮岗

法律分析:

在编教师不可拒绝轮岗。

教师轮岗分为在学区内和跨区两种方式。在学区内,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交流轮岗。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不低于原有职务及岗位等级聘用。近年来,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让优质师资流动起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县管校聘政策以及优秀校长、教师轮岗制度,一些地方还出台了“***享教师”新政。在追求教育优质资源均衡的大背景下,师资队伍管理体制不断得到创新,优质师资的流动实现了多元化,教师流动机制正成为激起教师向上的动力。

教师交流轮岗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轮岗范围。教师一般就近进行交流,骨干教师交流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主。校级干部在县域内进行交流轮岗,副职校长可按校级干部或教师进行交流轮岗。

通过教师交流,激活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机制,增强教师工作活力,消除教师职业倦怠,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和创新动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交流轮岗的对象: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和在编在岗教师。李奕说,凡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并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原则上应进行交流轮岗。凡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并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

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区域内校长交流轮换、骨干教师均衡配置、普通教师派位轮岗三个维度。轮岗时间则“要以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周期为单位”,可能是一学期、一学年,甚至更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