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的调整范围囊括公法和私法,综合构成了民航法,体现了民航法的哪个特点 (

关于民航法的调整范围囊括公法和私法,综合构成了民航法,体现了民航法的特点分享如下:

(1)国际性。空气空间无疆界、无天然屏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航空法的国际性使它成为整个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问题等等。

(2)独立性。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指其在具有国际法一般法律***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

(3)综合性。国际民用航空法的综合性就是指其囊括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航空活动首先要解决诸如领空、主权、国籍、国家间关系等属于国际公法范畴的问题。除此之外,国际民用航空法还包括规范涉及财产权利、合同、保险以及侵权行为等国际私法方面的内容。

(4)平时法国际民用航空法属于平时法。有关航空器在战争时期用作武器和军事目的的一套规则已被并入战争法中。

民航法的国际性、独立性和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从国际来讲,民航法具有国际性,主要是公法,具有公法的特点;从国内讲,主要是公法,具有公法的特点。

从国内讲,因为其所具有的综合性的特点它就兼具公因为其所具有的综合性的特点它就兼具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