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人区别
被执行人和失信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
(2)失信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2、影响不同:
(1)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2)失信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
3、法律确认不同:
(1)被执行人就是失信执行人的前身;
(2)一旦确定就是失信人,失信人就是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如下:
1、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
2、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
5、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和失信人区别在于两者的定义不同,还有两者的性质和影响不同,以及两者的法律确认也是各不相同,其中前者是执行义务的人员,而后者是拒不执行的人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