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议找哪个机关
刑事复议复核应该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办理。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
一、刑事复议和复核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复议是司法机关根据有关机关和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已作出的决定重新予以考虑,或重新审查处理。
复核是审查核对,指法院判处死刑案件的特定司法程序;再次审核一次。
2、强调不同
复议指对已经作出了决定的事项做再一次的评议和讨论,确定原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符合事实。而复核强调的是对某一事项的决定作出进一步的讨论核实以提高决定的正确性。
二、哪些人不能发起刑事诉讼复议?
1、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2、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三、申请刑事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应当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个工作日以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申请期限内。 前款规定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
1、因严重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
2、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
4、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